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办理许可证,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可处100万-500万罚款,并停业或关闭,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双罚”; 未按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50万-200万罚款,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双罚”;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申领条件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