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节能评估审查的法律依据
所谓节能评估,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节能评估机构对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和节能方案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出具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节能审查,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节能登记表或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依据国家、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2008年我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 “莱芜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二、节能评估文本编写
(一)节能评估文本分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需分别编写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
1、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节能评估报告表。年综合能耗1000-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1000吨,或天然气消费量50万-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余热余压利用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3、节能登记表。上述条例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二)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的编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节能评估条件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项目单位能源消费量无法确定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并按照能源审计结果确定项目能源消费量。
(三)节能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存在问题及建议、评估结论等内容。
三、节能评估审查程序
节能评估审查工作,大体分为五个步骤:
1、项目申报单位向能评机构提出合理的用能评估申请,并向节能评估机构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节能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2、能评机构根据相关政策组织专家对项目用能情况进行评估,编写能评报告书或能评报告表,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节能法规政策、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能耗水平情况、节能设计规范性、单项节能工程情况等内容。
3、项目单位持节能评估报告到节能主管部门报审,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节能评估审查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哪一级审批(核准、备案)、哪一级审查的原则实施。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按国家、省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区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呈报申请书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4)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
(5)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召开评审会对评估报告进行研讨论证,形成专家意见作为能评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能审查通过:
(1)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的;
(2)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3)产品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目前国标有22项、地标51项。例如,2012年吨钢综合能耗限值为655克标准煤,选煤综合能耗为1.23千克标准煤,燃煤电厂超临界供电能耗312克标准煤;
(4)单位增加值能耗超出本地区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的。2011年莱城区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为3.86吨标准煤,钢城区为4.35吨标准煤,新上项目若超过上述值就不能通过;
(5)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节能要求的。
5、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流程